新能源汽车“清障”三十招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8/29 14:18:11 点击量: |
不得阻碍外地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 按照目前的新能源汽车鼓励政策,消费者购买纯电动车、纯电状态下行驶里程超过5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中央财政将给予4.75万元—5.7万元的补贴(2014年标准,今后每年递减5%)。与此同时,先后两批共88个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或地区,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车辆,地方财政也将给予购车者相应的补贴。个别实施机动车限牌措施的城市,还实施了排照免费或单独摇号等优惠政策。虽然,大多数示范城市和地区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所采取的标准与国家标准一致,但也有个别地区将本地车企近期不准备生产的车型排除在外。 “只有通过竞争才能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地方保护既不利于促进本地企业长远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苏波指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各地不得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苏波强调说,《意见》出台后,各地地方目录将一律废止。对不按照《意见》要求取消地方保护措施的城市和地区,工信部将会同财政部、发改委、科技部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比如取消或减少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等。 充电设施纳入城市规划,给予政策支持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充电设施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个人充电桩安装难,即便拥有带产权的固定车位,小区物业也会以电容不足、施工难甚至充电安全等原因拒绝安装,没有产权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就更是困难重重。二是公共充电设施奇缺。三是充电桩生产、安装企业竞争不充分,成本高、服务差。四是没有统一的电动车充电电价标准,不仅“峰平谷”差别电价难以落实,许多私人充电桩只能以工业电价结算。五是充电标准不统一。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制定了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充电标准和服务、用地和用电价格等政策体系,并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允许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苏波说,《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用电价格政策。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应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放宽整车生产准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苏波补充说,通过市场竞争能更好地引导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但非车企要想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必须满足一定的基础条件,比如做了长期的准备、具有相当的技术基础、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团队、必要的装备等。否则,容易造成一哄而上、资源浪费。 “至于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产业,政府更是欢迎社会各界参与开发。”苏波表示,2012年,有关部门启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其中包括8个动力电池项目。“对于民营资本参与电池开发,我们持开放态度。”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同样应延伸到售后服务领域。《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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